「红字发票」这一篇就足够
关于红字发票,会计人经常出现大问题,弄不清楚,最近又有人在问,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针对这个问题,今天给大家做个统一的回复……
1.什么情况下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
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才可开具红字发票。
也就是说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由于上述原因开具红字的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开票有误的要有对方拒收证明、服务中止的需要合同中止书面证明、折让的需要有折让协议等。
2、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发票的操作方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票有误,且未进行勾选认证和抄报税,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可由开票方作废(成品油发票除外)。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中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
二、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先开具红字信息表,上传后,再开具红字负数票。
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
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具体方法如下:
提示:如果您的商品编码中未添加需要开具的商品名称,需要先添加商品编码再填开信息表。
点击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填开,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1)销方申请:
在发票已经开具,且跨月或进行过非征期抄报后,尚未进行勾选认证,可以选择销方申请,需要输入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购方申请有两种情况:
发票已经勾选认证,需要购方开具红字信息表,选择已抵扣,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当选择未抵扣时,应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进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准确填写蓝字发票信息。
3、专票已申报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专票未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尚未交付/专票全部退回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6、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写错误处理
(1)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未上传的,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无需至大厅处理。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上传成功,且尚未使用的,可到税务局申请撤销。
7、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一张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可分两张及两张以上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信息表》到底由那一方来提交申请?答: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那个手上就由那方申请。
8、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认证了怎么办?
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购买方应该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但是虽然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但是实际中也有人把它扫描认证过!
你一旦认证其信息就进入了一窗式比对,一窗式比对进项税填写部分,如果大于你认证的数据,就会无法通过,你本身当月有进项税比如10万,你认证了一张红字-1万,那么进项税填写就应该小于等于10-1=9万,你如果把红字的数据剔除,填写10万,就无法通过。
但是如果你进项税部分填写9万,进项税转出你不填写,由于目前申报系统还会比对你的税控系统是否有红字信息申请单情况,会提示你进项税转出不得为空,也无法申报。
所以,一旦你把红字发票认证了,就尴尬了!这时候你就得去大厅手工申报,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申报清卡。
9、原蓝字发票带有销货清单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可将清单上的商品汇总成一行或多行,只要申请单总金额、税额与需要红冲的商品总金额、税额一致即可。
若当地税务机关有要求,则需按税局要求填写申请单。
10、专票过了认证期限,还能开红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这作废的第五条规定,“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