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7-9-30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暂定)级资质说明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件)

三、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8、9条。

四、申请条件

(一)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

(二)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已开发经营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商品房项目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项目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的证明材料;

5.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联系电话:徐总经理1323015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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